視覺注意力能否分裂(split)之爭論
李仁豪 葉素玲
國立台灣大學心理學系
注意力分裂此議題所探討的要旨是:注意力能否在不連續的空間上分佈?若可,那有何條件限制?是指。理論上,這個議題應是源自於空間為基(space-based)理論與物體(object-based)為基理論之爭議。由於部分的空間為基理論採用了探照燈(spotlight)或伸縮鏡頭(zoom
lens)這個比喻,且通常主張只有一個探照燈(伸縮鏡頭),因而這隱含了注意力所照到的空間應是連續的(Posner, 1980; Treisman &
Gelade, 1980; Broadbent, 1982; Crick, 1984; Eriksen & Yeh, 1985; Eriksen
& James, 1986)。有少數學者便直接針對這個空間連續的隱含假定,來設計實驗並檢驗其真偽(如Driver & Baylis,
1989; Kramer & Hahn, 1995)。正因注意力分裂此議題乃與空間、物體為基的議題極為相關,所以本文章必須就這兩議題之間的關係做個詳細的分析。
首先一個最根本的問題是,所謂的「分裂」究竟意涵著什麼?空間分裂?抑或物體分裂?更明確地說,注意力分裂究竟是指注意力作用在不連續的空間還是指在不同的物體上?大部分研究者通常都假定或直接定義注意力分裂就是指注意力可作用在不連續的空間上。然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問題出現了,即注意力可以是只處理一個物體,或也可以同時處理兩個以上的物體?以下前三個小段落分別介紹物體為基與分裂的關係、空間為基與分裂的關係、以及從生態演化的角度來看這些問題。最後一個段落則會呈現實徵資料藉以說明注意力能否分裂。
1、物體為基與分裂
物體為基理論認為注意力是在物體之間做選擇,且通常是以類聚律則(grouping law)作為對物體的界定,而因為大部分的類聚律則不但沒有空間連續的隱含假設而且本質上還是屬於空間分裂的,所以物體為基理論應當主張注意力是可以分裂的。然而這僅是就類聚律則概念內涵來分析,要是觀察外界一般的真實物體,那我們知道大部分的物體是具有空間連續的特性,只有極少數的物體是屬於空間不連續的,如:雙眼、雙耳等(另有空間不連續情況是,物體被遮蓋所引起的空間不連續,如:在雲裡飛行的飛機、草叢中的動物等),因此從這樣的觀點分析,注意力的空間分佈應是較屬於連續狀態才對。但無論如何,即便在極少數情況之下物體才會屬空間不連續,物體為基理論仍舊會預測在對此空間不連續之物體做選擇時,注意力是可以分裂的。
至於注意力是否可以同時處理兩個以上的物體呢?物體為基理論雖對這個問題不作任何的預設立場,但實驗證據指出注意力對兩個物體的處理要差於只注意一個物體(簡稱同物效果,same-object effect)(Treisman et al., 1983; Duncan, 1984, 1993; Lavie
& Driver, 1996; Kramer et al., 1997; Watson & kramer, 1999),所以這暗示著注意力一次不能處理兩個物體。就資源有限的觀點來說,注意兩個物體所需花費的資源自然要比只注意一個物體的情況來得大,所以這同物效果是可以理解的。不過當兩情況的作業難度及需求控制成一樣時,仍發現有同物效果(Baylis
& Driver, 1993; Baylis, 1994)。以上所指出的同物效果基本上是屬於靜刺激情況,另外有其它的證據顯示動刺激情況下也會有類似的同物效果。McLeod等人(1991)以視覺搜尋為作業,結果發現人們似乎只能選擇注意動的刺激(群)或靜的刺激(群)其中一種,而不能同時注意兩者;再者,注意力在動的刺激群中,只能選擇其中的一個同向運動(common
motion)的刺激群。因此,在動的刺激情況下,仍有發現同物效果。另在聽覺注意力實驗中,也有發現類似的結果,也即受試者很難同時去盯住兩個訊息。這些證據皆暗示著視覺系統一次只能注意一個物體,然而單憑同物效果的證據是否能推論至此,這還是有相當大的疑問。
若從注意力所處理過的訊息主要是提供給運動系統,或更高階的認知系統做更進一步處理的這個觀點出發,或許我們可以由運動系統以及認知系統能做些什麼事情,來反推注意力應該是在做些什麼事。經驗顯示我們似乎很難同時去思考兩件事,實驗證據也明確指出我們很難同時計畫兩件事情,故這表示在一時間內,我們只能有一個內在行為目標(Pashler, 1995; Pashler & Johnston, 1998)。由於我們只能擁有一個意識主體或自我心智,因此這些證據指明了人很難一心兩用,而比較可能的情況是一心一用。這可從雙穩定圖形(bistable
figure)的視覺現象來推知,因為我們無法同時去知覺兩個圖形,只能知覺到其中一個,然後才是另一個。雙眼競爭(binocular rivalry)現象也可提供類似的證據。這些知覺現象顯示了人很難同時去注意或意識兩個物體。另外,實徵資料和個人經驗也都顯示我們一次只能做一件事而不能同時兼做兩件事(Neisser
& Becklen, 1975)。因此,基於認知資源有限的假定及生物經濟效率原則,注意力沒有理由在運動系統及高階認知系統的這個「一心一用」或「一心一動」之限制下,同時去處理兩個以上的物體。比較合理的情況是注意力一次只選擇性地處理一個物體。然而我們並不能排除掉因某些因素使得生物體一次可注意兩個物體的可能性。如:因經驗的反覆練習、用不同感官(如視和聽)從事行為(Duncan,
Martens & Ward, 1997)、抑或個別差異、甚至不同物種之間差異等。
無論如何,這裡的真正重點在於倘若注意力真能同時處理兩個物體,那麼因為物體必然包含某一特定的空間範圍,且兩物體不能同時佔據同一個空間[1],故就物體為基理論而言,這情況必然隱含著注意力是可以空間分裂的。因此,儘管物體為基理論傾向主張我們一次只能注意一個物體,但也不排除可一次同時注意兩個物體,然而無論是哪種情況,物體為基理論都是預測注意力是可以在空間上分裂的。
2、空間為基與分裂
空間為基理論因主張注意力是以空間作為選擇的基礎,且將注意力比喻為探照燈或伸縮鏡頭,所以通常假定注意力是作用在連續的空間上。當然我們可以假設有兩個探照燈,如此一來注意力就可以是空間不連續了,但是大部分空間為基理論卻沒有作如此的主張,而是隱含假定探照燈、伸縮鏡頭、或注意力窗口(attentional window)只能有一個(Posner et al., 1980; Crick, 1984; Treisman,
1980, 1988, 1992; Eriksen & James, 1986),所以就這類的空間為基理論而言,它們應是主張注意力是不能分裂(以下的部分主要就是以這類的空間為基理論作為探討之對象)。
至於注意力是否可同時處理兩個以上的物體呢?因空間為基理論主張被探照燈照到的空間範圍內的所有刺激皆會被處理,所以並不假定一次只能處理一個物體;相反地,它會預測注意力是可以同時處理好幾個物體,只要這些物體是落在注意力的空間範圍內。在只能有一個探照燈的情況下(也即在空間連續的情況下),由於外界物體大多是屬空間連續的狀態,且其大小形狀可能恰好跟注意力窗口大小相符,因此視覺系統一次只注意一個物體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這樣的情況似乎就是以物體作為基礎而來改變探照燈的形狀[2],因而失去了空間為基理論的本義了,並難以產生跟物體為基理論不同的預測。類似的邏輯,假設空間為基理論允許注意力可以分裂(亦即有兩個探照燈的情況下),那麼注意力沒有任何理由一次只能處理一個物體。當然一個物體可以是屬於空間不連續,但如果兩個探照燈是這樣來對空間做選擇的話,那麼這就與空間為基理論的內涵不一致而與物體為基相符。因此,無論空間連續或不連續(無論有幾個探照燈),空間為基理論不主張注意力一次只能處理一個物體,而是會預測注意力可同時處理兩個以上的物體。換言之,同物效果的證據將會是空間為基理論的反例(Duncan, 1984, 1993; Baylis, 1994; Lavie & Driver, 1996;
Avrahami, 1999)。
綜合上述,我們知道空間為基理論將預測注意力是屬空間連續的,且可以同時處理兩個以上的物體。倘若注意力確實可處理兩個(或以上)物體,那麼由於物體為基理論並不排除這種情況,所以為了區分空間為基理論和物體為基理論的不同預測,實驗上必須釐清的一點是,在這兩物體之間的空間或刺激究竟有沒有被注意力處理到。若有,則顯示注意力是不可分裂,故支持空間為基理論;若無,則表示注意力可分裂,因而支持物體為基理論。不過本質上物體為基理論是不假定注意力有什麼特定範圍或形狀的,若有的話,那主要也是依不同物體而有不同的形狀範圍。因此,若物體本身的空間特性是屬空間不連續性質,則注意力分裂;若物體屬連續狀態,則注意力不分裂。換言之,物體為基理論要依情況來預測注意力是否分裂。
除此之外,因為多數空間為基理論傾向於主張注意力是不可分裂的,因此要是證據顯示在作業是偏好於空間為基的情況下,注意力是可以分裂的,那麼這將否證了空間為基理論。因此為了要符合這注意力能分裂的資料,常以探照燈(或伸縮鏡頭)比喻法來說明或解釋各種相關資料的空間為基理論,就必須作適度的修正。其理論要不是能容許注意力可以有兩個以上的探照燈,不然就是直接放棄這類的比喻。若是採取前者的修正方式,那麼由於大部分這類的理論常將注意力視為是原因主導者(causal agent)而並不是屬於一種結果呈現,而這樣的看法常落入微人(humunculus)解釋的困境之中(Johnston
& Dark, 1986),因此注意力可以有兩個探照燈的主張,是否意涵著視覺系統可以有兩個微人在同時作用著呢?另外,以最被學界所重視的特徵整合理論(FIT,
feature integration theory)為例,其理論認為視覺系統對物體的結合(binding)處理,主要是由注意力在某一特定空間來運作完成(Treisman,
1988, 1993, 1996),因此假設注意力真能分裂,那麼這是否意味著注意力可以同時從事兩個結合工作。這些都是空間為基理論所連帶著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3、生態演化觀
接著我們將從生態演化的角度來看空間為基、物體為基以及注意力分裂與否等相關問題。本小節的陳述乃基於以下三個基本假定:
一、視覺系統的最終目的基本上有兩個:讓生物體知道「在那邊的東西是什麼?」以及「所關心的物體在哪裡?」。
二、生物體的生態環境決定了注意力的機制。
三、視覺注意力的種種機制是從眼睛的機制演化出來的,故我們可以從種種已知的眼睛運作機制來推測注意力的種種機制。
首先,動物可粗略地分為掠食者和被掠者,掠食者的生活主要在於攻擊捕捉獵物,而被掠者則必須隨時逃避掠食者。對於物競天擇的生物界,生死可能都只在一瞬間,所以被掠者必需要有極佳的偵測能力及廣大的偵測範圍,以便對天敵的「來訪」做快速的反應。縱使在這偵測範圍內的任何刺激具有真實天敵的可能性很低,抑或只是屬單向度的一個特徵,被掠者都必須對此做反應,因為只要慢一步,生命就可能被奪去,故這種花很多資源在偵測,並做可能沒有效果的反應行為,其投資報酬率是絕對值得的。因此,被掠者必須隨時處於警覺狀態,且其偵測能力及對動刺激的敏感度必然很好。被掠者心中「所關心的物體在哪裡?」的重要性應要大於或先於「在那邊的東西是什麼?」。更確切地說,被掠者先是偵測到了一個很像天敵但有點模糊的物體形象,隨之或同時判斷此物體在哪裡,然後對此物體做快速的反應並做更確定的辨認工作。
反觀在掠食者的生活中,偵測的工作就不若被掠者那麼重要了。獅子如果飽食終日,那麼它可能真的會無所事事,無須對外界警覺。當然,若肚子餓了,想找獵物時,偵測的工作絕對重要,但當在捕捉獵物時,仔細辨認物體或物體內特徵的工作可能更為重要。對獅子而言,「看準喉嚨,然後咬緊不放」的報酬就是一頓大餐了。由此,我們可推測在掠食者的視覺系統內,「在那邊的東西是什麼?」的重要性應是大於或先於「心中所關心的物體在哪裡?」,或者至少同等重要。
基於以上的論述,我們可進一步地推測,掠食者和被掠者的視覺生理解剖和訊息處理方式理應有某些程度上的差異,且此差異會對應於這兩類動物的生態環境之差異。基本上,其差異會反映在視錐(cones)與視桿(rods)比例的不同、側膝體(lateral
geniclate nucleus, LGN)及上丘體(superior colliculus)佔視覺重要性的比例、以及何處路徑與何物路徑彼此的優勢程度等等。再者,其視覺型態也應不同,被掠者可能沒有或很少有立體視覺,而掠食者應有極佳的立體視覺[3]。另在訊息處理上,掠食者的何物路徑可能要比何處路徑要優勢,辨別物體可能為主要的訊息處理方式。相對的,被掠者的何處路徑應較為優勢,偵測物體可能為主要的訊息處理方式。
就注意力選擇機制而言,掠食者可能是較傾向於物體為基,而被掠者則是空間為基。除此之外,我們也可以猜測到掠食者應不會有分裂注意力的必要(這裡的分裂是指生物體可同時注意兩個以上的物體),因為基於運動系統的限制--一次只能捕捉一隻獵物,所以有效利用心理資源的最佳方式,應是把注意力完全投注在某一隻獵物身上,鎖定此目標物,然後捕捉。反觀被掠者的生態環境是有很大的演化壓力而可能使注意力分裂,因為假設有兩個以上的天敵同時要捕捉它,那麼只要它漏了其中一個,生命就有危機了,所以那些沒有發展出注意力分裂的被掠者就會逐漸地被淘汰掉[4]。當然,被掠者的注意力也有可能會演化成移動速度相當快的方式,而不必然得演化成分裂(同時注意各處物體)。但正如一般認為前注意力階段裡的平行(parallel)處理不必然是指同時處理各刺激,而是指處理得非常快(如:視覺搜尋(visual
search)的平行處理約為5~8ms/item),這裡所謂的分裂也是可以採取這樣的概念。
此外,某些動物的兩隻眼睛(或以上)可對不同方向轉動,這顯示注意力似乎可以同時鎖定不同位置上的兩個(多個)目摽物,所以這類動物的注意力應該是可以分裂。回到人類的視覺注意力,由於人類兩隻眼睛的移動通常是共軛的,在正常情況下無法很順地一眼轉一方位而另一眼轉另一方位,故雙眼似乎是鎖定著共同的一個目標物,這暗示著注意力是不能分裂。另從視錐和視桿的分佈來推測,因視錐是屬單峰分配,視桿是雙峰分配,所以從視錐而來的何物處理系統應是不能分裂,而何處處理系統可能為分裂。換言之,僅從生態演化及視覺比喻的角度來分析,人們可能沒有辦法同時辨識兩個物體,但卻有可能同時處理兩個在不同空間上的物體位置訊息。
4、實驗證據
關於注意力是否能分裂的實驗及討論,並不如空間、物體為基的議題來得多。較早期的應該就是Shaw 和Shaw(1977)發現受試者會將資源依訊息出現在不同空間位置的機率大小而依序分配(Shaw & Shaw,
1977; Shaw, 1978),所以這暗示注意力是可以分裂。不過這實驗資料也可有其它的不同解釋。例如:注意力一次只能處理一個位置,但在不同個嘗試中,注意力會依訊息出現的機率而分別在不同的位置上作用,在某個嘗試時作用在這裡,另個嘗試則在那裡(Posner
et al., 1980)。這樣的解釋明指了注意力是不能分裂的。因此,Shaw的實驗資料可以有兩種合理但理論意涵完全相反的解釋,故這資料不能用來檢驗注意力能否分裂。理論上來說,這樣的爭議可轉為注意力移動模型與資源分配模型之間的爭論。設A、B兩處都是屬注意力該注意的範圍,注意力移動模型會認為注意力可在A處與B處間移來移去,資源分配模型則認為注意力不會移動而是同時就在A處和B處,但會依情況來對A、B兩處做資源的分配(LaBerge
& Brown, 1989)。要是受試者對A處刺激的反應要比B處差,注意力移動模型對這虧損效果的解釋將是A處需要注意力多餘的移動時間,而資源分配模型的解釋則是A處所分配到的資源要少於B處。由此可推,注意力移動模型將不主張注意力可分裂,然資源分配模型則不排除注意力是可以分裂(LaBerge
& Brown, 1989)。
另外,有研究者用三圈不同離心距離的圓環作為刺激出現的空間位置,結果發現注意力的形狀似乎是手鐲狀(Egly & Homa,1984; Juola, Bouwhuis, Cooper & Warner, 1991)。儘管這結果並不一定表示注意力是可以分裂,但它指出了一個要點是,注意力範圍會隨著刺激排列方式而有所調整。由此我們可以推想,當外界刺激是呈現空間不連續的排列方式時,注意力就應是屬於空間不連續的。
若欲驗證注意力是否可分裂,一個重要的實驗邏輯應該就是,觀察受試者是否可以只注意A、C兩處或兩物,並可同時忽略掉在這A、C之間的中間處或中間物。Driver & Baylis(1989)針對此點作實驗操弄,結果發現受試者可以只注意某些共享有一致同向運動的動刺激群,而可忽略掉在這些動刺激之間的靜刺激群(McLeod,
Driver & Crisp, 1988;McLeod, Heywood, Driver & Zihi, 1989; Driver &
Baylis, 1989, 但見Kramer, Tham & Yeh, 1991),這表示注意力是可以分裂的。然而,McLeod等人(1991)的研究卻暗示這個實驗結果跟同向運動沒有直接的關係,因為只要是動的刺激,受試者就可以只去注意這些刺激而自動忽略靜的刺激。這很可能是視覺系統將動刺激和靜刺激分開處理,故注意力可單單只處理動刺激而不管靜刺激。若真如此,那麼我們就不能說注意力是可以分裂,除非有證據指出在只有動刺激群的情況下(或只有靜刺激群),受試者能夠只注意其中幾個動(靜)刺激,並可忽略掉這些動(靜)刺激群之間的中間物。實驗證實注意力似乎可以在動刺激群中,只選擇注意其中共享某同向運動的動刺激,而可忽略掉相異的同向運動之動刺激(McLeod
et al., 1991)。這結果隱約地暗示至少在動刺激的情況下,注意力是可以空間不連續,不過因共享某同向運動的刺激群只能視為是一個物體,因此這不代表注意力可同時注意兩個物體。
|
Kramer &
Hahn(1995)基於同樣的邏輯,使用字母配對作業來檢驗注意力是否能分裂。在此作業裡,受試者必須判斷兩個字母是否一樣,而在這兩個字母的中間會有兩個無關字母,受試者不需去理會它(圖一)。實驗結果發現當字母是以非突現(non-onset)的方式呈現時,注意力似乎可以同時處理A處和C處的字母並忽略掉在中間的字母。這裡至少有三個重要訊息。首先,在靜態刺激的情況下,注意力可以分裂。其次,由於兩字母並未有明顯的知覺類聚,故兩個字母可視為是兩個物體,若是如此,那麼這實驗資料透露了注意力是可以同時處理兩個物體。最後,若刺激是屬於突現性質,則注意力將不能分裂,而不能分裂的可能原因是,兩目標物中間的突現物會吸引注意力(Yantis
& Jonides, 1984; Jonides & Yantis, 1988; Yantis & Hillstrom, 1994)。
以上證據顯示不論在動態或靜態刺激的情況下,注意力似乎都可以分裂。這個結論除了符合一般物體為基理論的預測外,Pylyshyn的FINST(FINgers of STantiation)理論可能是另一個與注意力分裂主張相容的理論了(Pylyshyn,
1989, 1994)。FINST理論認為前注意力階段可分為兩個階段,先是平行歷程階段,爾後是FINST階段。平行歷程階段就是指視覺系統會同時處理外界各種類的刺激,也即無選擇性地對待各刺激,這可能是作基本特徵分析的工作。此階段通常被假定為是資源無限,因此對刺激的處理程度不會隨著刺激的多寡而有任何改變。其實這平行階段就是一般注意力兩階段理論裡的前注意力階段,有許多證據是支持著注意力兩階段的這個想法(Jonides,
1980, 1983; Treisman & Gelade, 1980; Julesz, 1981; Bergen & Julesz, 1983; Schneider, Pimm-Smith &
Worden, 1994)。FINST階段雖也是屬前注意力階段,不過此階段卻為資源有限,因為FINST會從平行階段的眾多刺激中,只擷取出2到5個刺激並盯住(index)它們,無論它們往哪裡移動,FINST始終盯著不放(Trick
& Pylyshyn, 1993, 1994; Schmidt, Fisher & Pylyshyn, 1998)。這些被FINST盯住的刺激將提供給注意力做選擇或直接取用,因此儘管Pylyshyn強調FINST理論真正所關心的是前注意力階段的早期視覺機制(Pylyshyn,
1989),不過就理論的內涵來看,我們可推測其理論必然主張注意力是可以分裂。
支持FINST理論的證據不算多(Burkell &
Pylyshyn, 1997),在此舉出與注意力分裂較相關的兩個例子。首先在追蹤多重目標物(multielement tracking)的作業中,受試者必須追蹤數個目標物,結果發現受試者似乎可以同時追蹤2個以上目標物,最多可達五個或六個(Pylyshyn
& Storm, 1988)。但有研究者認為視覺系統會將這些動的目標物視為是一個會變化形狀的拓樸幾何圖形,而注意力就作用於這一個幾何圖形上,因為當破壞目標物所連成的幾何圖形時,受試者能追蹤的目標物數目就大量減少了(Yantis,
1992)。
另外Schmidt等人(1998)利用線運動錯覺現象(line-motion
illusion)來檢驗FINST。線運動錯覺現象是指若給予一個提示刺激將注意力導引到某空間位置上,然後在此處旁邊給予一條線,那麼儘管物理上此線段上的每一個點都是同時出現,但受試者會覺得這個線段是從提示刺激位置開始往外依序畫出的。Schmidt等人進一步發現若同時在不同位置給予多個提示刺激,那麼受試者將會知覺到2到5個不等的線運動。由於線運動錯覺現象被認為是由注意力所引起的(Hikosaka
Miyauchi & Shimojo, 1993a; 1993b),所以Schmidt等人的實驗證據等於是證實了注意力是可以分裂的。然而卻有其它的研究顯示線運動錯覺現象可能是似動運動(apparent
motion)的一種個例(Downing & Treisman, 1997)。假使真的如此,那麼我們也不能用此錯覺現象來探知注意力的種種特性了,這當然包括注意力是否分裂。儘管就FINST理論的發展來看,其支持的證據並非很強,但隨著修正理論或改良實驗作業,FINST理論仍有極大的發展空間,以期可以給注意力分裂的一個理論基礎。
以上所陳述的事實大都是屬於注意力分裂的證據,但另有許多實驗結果顯示注意力是不能分裂的(Posner et al., 1980; Eriksen & Yeh, 1985; Eriksen & James,
1986; McCormick & Klein, 1990; Pan & Eriksen, 1993; McCormick, Johnston
& Klein, 1998)。仔細觀察這些實驗,我們可發現其作業大都是屬於簡單的偵測作業或是空間提示派典(saptial cuing paradigm)。因為用簡單的偵測作業會讓注意力偏好於使用空間為基機制,且空間提示刺激會提供目標物的位置訊息,因而有可能會讓注意力先導引出空間為基機制,所以受試者對這類作業的行為表現就會受到空間因素的影響,而這結果就被做為是支持空間為基理論的證據。因此,用這類作業所得出來的注意力不能分裂之實驗結果,算是很符合空間為基理論(指單一探照燈或單一伸縮鏡頭模型)的基本主張。
在另一方面,有研究發現即便是使用偏好物體為基的形狀配對作業或數字配對作業,結果卻也顯示注意力是不可分裂的(Heinze, Luck, Munte, Gas, Mangun & Hillyard, 1994; Yeh, 1999)。儘管這些結果並真正不違背物體為基理論的預測,不過仍值得探討在這樣情況下注意力之所以不分裂的可能原因。
Yeh(1999)為了避免突現刺激會吸引注意力進而產生了注意力看似不可分裂的結果(Kramer
& Hahn, 1995),採用了需長時間建立適應過程的圖形後效,以產生較穩定的注意力分配方式來探討注意力是否分裂的問題。結果發現在兩個配對數字之間的適應圖形所產生的圖形後效,會受到注意力的調節。這顯示注意力是連續地包圍著兩數字之內的範圍(圖二)。Heinze等人(1994)雖用不同實驗邏輯的派典,但也發現注意力不可分裂的結果,並有ERP(event-related
potentials)生理資料為證據(圖三)。雖然Yeh以及Heinze等人的實驗作業跟Kramer & Hahn(1995)的作業同屬物體辨認配對作業,但為何會有兩種不同的結果呢?筆者認為Kramer
& Hahn實驗裡的中間物實屬無關物體,因而受試者可去忽略它
|
|
,故注意力可以分裂。反觀Yeh和Heinze等人實驗裡的中間物,基本上都不是屬於無關物體,相反的,它們都跟行為目標有關。既然如此,注意力就有可能會去注意它們,從而注意力就不會分裂。以下就主要以這個論點,來分別對Yeh和Heinze等人的實驗作分析。
Yeh(1999)實驗裡的中間物是兩個將產生圖形後效的適應圖形,受試者必須在做完配對作業後,對這兩個適應圖形鄰近位置爾後出現的測試圖形作反應,因而這兩個測試圖形也算是目標物,注意力可能會去處理它們。除此之外,儘管在受試者做數字配對作業的過程中,處在兩數字中間的兩個適應圖形是屬於無關物體,但它們畢竟還是很明顯的物體,受試者很難不去注意或察覺到它們。所以就這兩點看來,受試者可能會去注意兩數字之間的適應圖形。
另外,Heinze等人實驗裡的中間物也可算是目標物,因為在另一個區組(block)裡,此中間物就變為是目標物。儘管受試者在作形狀配對作業的過程中,受試者不需去處理中間物,但就整個實驗過程而言,此中間物被當成是目標物的機會是跟當作中間物的機會一樣,所以在這樣的實驗程序裡頭,注意力仍有可能會因此而使用偏好空間為基的選擇機制,以致於注意力不可分裂。其次,由於實驗有使用空間提示刺激,或許這使得注意力先導引出空間為基的機制抑或有關物體位置的訊息,因而使得受試者的作業表現受到空間因素的影響,致使注意力不可分裂。最後,實驗裡的刺激呈現是屬於突現物,所以我們不能排除掉Heinze等人實驗裡的中間物會吸引注意力的可能性。
綜合上述,欲使注意力能分裂的要件很可能是,必得採用辨識作業,而且兩目標物之間的中間物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不能具有突現的性質及必須屬於無關物體。
[1] 這裡指的是在三度空間。若是二度空間(如一般實驗室的刺激呈現),那麼這兩重疊物體則是屬同一空間且是連續的。其實這種情況在日常生活裡是很少可見到的,因為這等於是一個物體穿透另外一個透明物體(如:某些身體為透明的水母吃東西進入體內時的情況等)。感謝襲充文老師和陳一平老師更加明確地指出這一點。
[2] 關於這點也可以引出一個有趣的問題,這也就是探照燈之運作(也可說是位置訊息之處理)是否可以全然地獨立於物體訊息的處理或有關受試者如何行動(action)的導引。
[3]被掠者通常是屬草食性動物,而掠食者則必為肉食性動物,由此我們可知肉食者理應有極佳的立體視覺,而草食者則比較沒有。不過,這種對動物的粗略分法是不精確的,因為很多動物都是雜食性動物,或者是掠食者兼被掠者。在這裡的概念是屬比較性或相對性的,而非絕對性的。
[4] Fernandez-Duque和Johnson(1999)文章中的一個小段落有提到某些動物(如鴿子)的注意力是可以分裂的(p. 103)。